臺灣司法社工學會組織章程

                        110年10月7日本會第一次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

110年11月4日本會第二次籌備委員會會議修正

110年11月18日本會第三次籌備委員會會議修正

110年12月12日本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司法社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建立我國司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結合社會工作、精神醫療、心理衛生、犯罪防治、公共衛生與法律等跨領域專業,運用培育人才、進行研究、國際合作等策略,提升社區及相關機構的司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達成促進人權與司法正義之社會目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建立司法社會工作專業之知能,為國家相關政策提供政策建議及執行成效評估。
  • 促進司法社會工作專業之實務、教學、研究與社會教育。
  • 依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子法辦理司法社會工作專業之人力培育訓練及認證。
  • 辦理或接受委託執行國內、外司法社會工作專業相關工作與學術活動。
  • 促進產學合作,提供實務服務的助人工作者專業知能培訓,提升司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效益。
  • 出版司法社會工作刊物。
  • 其他與司法社會工作專業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衞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從事司法社會工作相關工作之專業人員,由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 個人永久會員:符合前開個人會員資格,於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後得申請為『個人永久會員』。
  • 團體會員:國內、外公民營機構,由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司法社會工作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成為『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凡有實質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成為『贊助會員』。
  • 見習會員:為鼓勵對司法社工有興趣之在學學生加入本會,凡擁有相關科系在校就學證明者,得申請為見習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見習會員無前項權利。
  • 會員享有優先參與本會所辦理之課程、研習及相關活動之權利。
  • 會員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得使用本會標章。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擔任本會選任職務或委派任務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出本學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則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任期與提名理事會同。理事長得提名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顧問得應理事長邀請,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學生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學生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入會當月不計,次月起按月比例計算,其後每年一月繳納常年會費。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個人常年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PDF檔案下載


最近加入的商品
[購物車無商品]